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107-1号
申请执行人:佟德昌,男,锡伯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
被执行人:马忠英,男,回族,1983年2月9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
被执行人:马热则也,女,回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2015年1月22日,申请人佟德昌依据(2014)塔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忠英、马热则也给付代偿借款22963元,2015年1月20日,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8日,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文 江
审判员 孙 志 宽
审判员 吴 晓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