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方英,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申请人方英要求宣告方建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英来院称:申请人方英与被申请人方建华系兄妹关系,因方建华于1996年8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宣告方建华失踪。经查,方建华,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与申请人方英系兄妹关系。1996年8月份,方建华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方建华的公告。��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建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方建华离家出走后至今19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方英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方建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方建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方英为方建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