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朴英梅,女,1971年5月1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胡庆敏,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朴英梅、胡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晓江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