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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852号

毛少泽与蒋天勇、宋虹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8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少泽与被执行人蒋天勇、宋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天勇、宋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蒋天勇、宋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