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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1847号

丁娟与牛兴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娟,牛兴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1847号

原告:丁娟,女,回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任桥村4队。

被告:牛兴波,男,回族,198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花园**号楼*单元*楼***室。

原告丁娟诉被告牛兴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丁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牛兴波下落不明,原告丁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娟负担。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陈学军

审判员唐金凤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