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343-1号
申请执行人:韩新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司机。
申请执行人:倪建国,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生效(2014)塔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建国支付案款2916.7元,案件受理费41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倪建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长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江
审判员 孙 志 宽
审判员 喜 买 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