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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514号

上诉人代丙武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代丙武,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丙武。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汇鑫大厦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丙武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丙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申,被上诉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国凤、李俊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中,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系复印件,代丙武对此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货物运输的金额为2850元。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称吊车费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支付运费和吊车费5850元,付款时因失误多点了一个零,支付58500元的相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孙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