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丙武。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汇鑫大厦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丙武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丙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申,被上诉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国凤、李俊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中,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系复印件,代丙武对此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货物运输的金额为2850元。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称吊车费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支付运费和吊车费5850元,付款时因失误多点了一个零,支付58500元的相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孙 强
代理
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