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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467号

郭普吉与陈大伟、郭长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郭普吉,陈大伟,周敦雨,郭长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郭普吉,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秀坤,扎兰屯市向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思琴,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陈大伟,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贾非,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长恒,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周敦雨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普吉与被告陈大伟、第三人郭长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普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普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普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普吉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荣

审 判 员  于国民

人民陪审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