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3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19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某凯,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义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某芬,女,汉族,1974年4月7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兰、周某某诉被告周某凯、周义某、周某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兰于2016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时到庭撤回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刘月兰撤回诉讼,并计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经过本院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崇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