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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38号

周某某诉周某凯等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凯,周义某,周某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3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19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某凯,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义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周某芬,女,汉族,1974年4月7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兰、周某某诉被告周某凯、周义某、周某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兰于2016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时到庭撤回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刘月兰撤回诉讼,并计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经过本院调解,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崇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