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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336号

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东、李志卫等追偿权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东,李志卫,刘军强,王德芳,焉永军,张培雍,文登市宋村镇台上村石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东。被执行人李志卫。被执行人刘军强。被执行人王德芳。被执行人焉永军。被执行人张培雍。被执行人文登市宋村镇台上村石子厂。申请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强、王德芳、丁东、李志卫、张培雍、焉永军、文登市宋村台上村石子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71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军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付款本金200万元及违约金6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强与申请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升臣

审 判 员  张云梅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