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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终114号

泰来县国有土地资源局孙江杨宇新泰来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泰来县国土资源局,杨宇新,孙江,泰来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东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宋清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泰来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侠,泰来县泰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来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金源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庆玲,黑龙江东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杨宇新、孙江、泰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来县国土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朱秀萍

审判员  于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