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东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宋清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宇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泰来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侠,泰来县泰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来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金源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庆玲,黑龙江东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来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杨宇新、孙江、泰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泰来县国土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朱秀萍
审判员 于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