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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73号

原告王凤霞诉被告薛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凤霞,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73号原告王凤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薛民,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霞诉被告薛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