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73号原告王凤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薛民,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霞诉被告薛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