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彭锦江。被执行人陈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民终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