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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208号

张东华与沈胜学、闫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华,沈胜学,闫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08号

原告:张东华,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沈胜学,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

被告:闫琰,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华诉被告沈胜学、闫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华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东华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