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理人蒋明。被执行人杨章福,男。被执行人谭秋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章福、谭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江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