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锦兴,男,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张河忠,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锦兴与张河忠民间借贷合同即(2016)闽0524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河忠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锦兴借款本息人民币4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该财产调查状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锦兴发现被执行人张河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