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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309号

公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公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公某,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金某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公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成勇

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

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德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