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294-1号申请人梁玉福,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韩晓刚,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淑芬,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梁玉福依据生效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韩晓刚、杨淑芬给付租赁费、喷漆费及利息合计36609.8元。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450元,由被申请人韩晓刚、杨淑芬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5年9月22日由于被执行人韩晓刚、杨淑芬长期下落不明,该案中止执行。现执行期限即将超期,被执行人依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喜买尔
审判员 敖 晖
审判员 吴晓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