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特古斯巴音,男,蒙古族,1951年5月6日出生,现住乌审旗苏力德苏木,居民。被告张虎彪,男,汉族,1984月4月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409061-5,法定代表人雷东,地址靖边县东关城12号。委托代理人刘靖,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特古斯巴音诉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张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古斯巴音、被告张虎彪、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08月02时22分20分许,张虎彪驾驶陕K9XX**(陕KVX**挂)号川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乌横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KM处时,与在该路额尔德木特古斯的一匹红色母马和特古斯巴音的一匹白色公马发生碰撞,造成红色母马当场死亡,白色公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在交通事故中撞死的马价值20000元。被告张虎彪、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张虎彪辩称,事故的发生是事实,被告张虎彪在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投了全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被告张虎彪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虎彪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保单三张,证明被告在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投了全保,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主车30万,挂车20万)。原告特古斯巴音、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对被告张虎彪提供的证据1均无异议。
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辩称,被告张虎彪在我公司投了全保,我公司愿意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过质证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张虎彪、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08月02时22分20分许,张虎彪驾驶陕K9XX**(陕KVX**挂)号川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乌横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KM处时,与在该路额尔德木特古斯家的一匹红色母马和特古斯巴音家的一匹白色公马发生碰撞,造成红色母马当场死亡,白色公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张虎彪承担全部责任;额尔德木特古斯和特古斯巴音无责任。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虎彪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特古斯巴音的白马经物价部门鉴定为价值2万元。另确定,被告张虎彪驾驶的陕K9XX**(陕KVX**挂)号车辆在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虎彪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且该起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特古斯巴音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特古斯巴音的损失200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靖边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8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张虎彪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由被告张虎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视为撤回上诉。
审判员 郭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德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