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286号
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侠,女,汉族,住宿州市银河绿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