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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79号

代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代莫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79号原告代莫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2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之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