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79号原告代莫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2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之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