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号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戚 鑫
代理
审判员 贾 月
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