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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3号

原告魏明春诉被告王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3号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戚 鑫

代理

审判员 贾 月

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