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田松青,男。被执行人钦有林,男。申请执行人田松青与被执行人钦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钦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