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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332号

田松青与钦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松青,钦有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田松青,男。被执行人钦有林,男。申请执行人田松青与被执行人钦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钦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