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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法民执字第0011号

申请执行人马玲与被执行人吉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玲,吉付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0011号申请人马玲,女。被执行人吉付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玲与被执行人吉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付顺未履行(2010)泌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驻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吉付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姜丽君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