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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00287号

赵引川、赵亮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引川,赵亮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00287号

申请执行人:赵引川,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闫庄镇南大常村。

被执行人:赵亮平,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闫庄镇南大常村。本院在执行赵引川与赵亮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赵亮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正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6.5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怀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