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00287号
申请执行人:赵引川,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闫庄镇南大常村。
被执行人:赵亮平,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平市闫庄镇南大常村。本院在执行赵引川与赵亮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赵亮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正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6.5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怀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