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执字第490号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桂娥、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桂娥,申扬华,蒋继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中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雷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桂娥。被执行人申扬华。被执行人蒋继成。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桂娥、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桂娥、蒋继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桂娥、蒋继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桂娥、蒋继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柏拥军

审判员 谢玉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