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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47号

原告刘坤与被告王彬、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坤,王彬,訾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47号原告刘坤,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彬,男,1981年7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訾丽,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刘坤与被告王彬、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彬、訾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坤与被告王彬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460000元,利息仍约定3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96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彬、訾丽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八张;2、转账凭证一组。证明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1960000元的事实。3、婚姻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彬与被告訾丽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16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期限为6个月;2013年12月16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2014年7月7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为6个月;2014年8月8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2014年10月9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2014年10月28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若被告违约,应每月向原告支付2%的违约金;2014年11月5日,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230000元,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若被告违约,应每月向原告支付2%的违约金。被告将利息还至2015年3月31日,后经催要,被告没有支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彬与被告訾丽于2007年10月15日结婚,与2015年6月26日离婚,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对此借款,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96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对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10月9日的六笔借款,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对上述六笔借款利息,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对于2014年10月28日及2014年11月5日的两笔借款,原、被告之间约定每月违约金2%,不违反月利率2%国家规定的利率,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訾丽对上述借款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彬、訾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坤借款本金19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280000元,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金1680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被告王彬、訾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宗华

审 判 员  游俊岭

人民陪审员  赵士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