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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08号

谢平章与高如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平章,高如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谢平章,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如八,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平章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04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如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539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04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葆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