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恢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岳君
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岳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2014)吉靖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7143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在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3599310元,余款6115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岳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6115010万元,申请执行费75972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汝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