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执248号

冯天敬、冯天龙与冯东海、蒿广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248号冯天敬、冯天龙:你与冯东海、蒿广侠生命权纠纷一案,太和县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附:执行账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孔祥亚联系方式:18158821615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