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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99号

林洪兵与庄学兵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洪兵,庄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林洪兵,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庄学兵,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庄学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学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