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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水与被执行人王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水,王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水

被执行人:王长青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商初字第38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2500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425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王明新

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