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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665号

林振文与黄煌煌、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振文,黄煌煌,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665号原告林振文,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煌煌,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煌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振文与被告黄煌煌、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书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伍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