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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43号

孟宪淑与李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宪淑,李洪江,吴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3号原告孟宪淑。被告李洪江。

被告吴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淑诉被告李洪江、吴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淑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宪淑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