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3号原告孟宪淑。被告李洪江。
被告吴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淑诉被告李洪江、吴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淑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宪淑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