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被执行人李晓亮。本院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孙恒磊与被执行人刘振英、李晓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以鲁G×××××号大型货车抵顶8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