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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执164-9号

孙恒磊与刘振英、李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恒磊,刘振英,李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被执行人李晓亮。本院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孙恒磊与被执行人刘振英、李晓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以鲁G×××××号大型货车抵顶8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