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417-1号申请人加尔肯加尔木哈买提,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系哈萨克斯坦国公民,暂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登成,男,1963年8月10日,回族,塔城市。2015年6月1日,申请人加尔肯加尔木哈买提依据生效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马登成给付玉石款265000元。受理费2601元,执行费3875元,由被申请人马登成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马登成暂无能力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案中止执行。现执行期限即将超期,被执行人依然没有能力给付,且长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迪
审判员 敖 晖
审判员 喜买尔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