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殷豫05**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郝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郝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