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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殷豫0505民初字第167号

郝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殷豫05**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郝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郝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