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681号申请人杨雯,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梁吉明,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帕什,女,1981年7月17日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郭晓泉,男,1987年8月7日生,住塔城市。2015年10月20日,塔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塔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要求确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3450元,2015年10月22日,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11日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塔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孙 志 宽
审判员 敖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哈丽夏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