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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493号

武坤玲与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坤玲,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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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武坤玲,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学民,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宇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郑学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二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