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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355号

魏小孟与姚西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小孟,姚西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西钦,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巩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姚西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西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姚西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西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继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