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92号
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蛟河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