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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92号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92号

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蛟河市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