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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字第34号

杨俊和申请执行张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俊和,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和,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司机,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娟,女,42岁,汉族,个体,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杨俊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81号民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俊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