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范荣根,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孙国南,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赐琴,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范荣根与孙国南、杨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在南昌市有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孙国南涉嫌犯罪,其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时不能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095720元,未执行标的为309572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荣根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