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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执58-1号

范荣根、孙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荣根,孙国南,杨赐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民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范荣根,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孙国南,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赐琴,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范荣根与孙国南、杨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在南昌市有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孙国南涉嫌犯罪,其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时不能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095720元,未执行标的为309572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荣根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南、杨赐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