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李桂荣,汉族被告林贵友,汉族原告李桂荣因与被告林贵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桂荣、被告林贵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桂荣诉称,2015年11月22日下午1时许,因李桂荣向林贵友索要拖欠机耕费,双方发生争执,林贵友将李桂荣打伤,经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右眼外伤”,共住院治疗5天。经派出所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290.90元、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300.00元,合计4240.90元。
被告林贵友辩称,第一、林贵友不欠李桂荣的任何机耕费,事情过去6年了,她到林贵友家要机耕费,也不说多少钱,李桂荣就是无理取闹。第二、李桂荣说经过派出所调解,没有此事。第三、林贵友没有打李桂荣,是李桂荣到林贵友家无理取闹了1天,林贵友家不敢惹她,并躲着她,说等到陈长明(李桂荣丈夫)回来再说,她就是不听,跟林贵友到院子里,并挠了林贵友一把,她又拿起一根铁棒向林贵友乱打,她到反咬一口,说林贵友打她,来讹林贵友家。李桂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诊断书一份,药费收据三张,证明李桂荣花的药费和受伤的情况。林贵友质证意见,与林贵友没有关系,林贵友没有打她。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建设乡派出所卷宗:1、李桂荣病例一份,共十四页。林贵友质证意见,不知道李桂荣住院。2、李桂荣询问笔录一份。林贵友质证意见,不属实,李桂荣说的假话很多,她先骂,林贵友才骂她,她就往林贵友脸上挠了一下,林贵友媳妇拉架,她就顺手拿起一个铁棒子打林贵友三四棒子,还打林贵友媳妇一棒子。3、陈鑫的询问笔录一份。林贵友质证意见,不属实,当时林贵友媳妇抽了,很多人都在抢救,陈鑫根本没说实话,也不可能看见林贵友媳妇拦警车。4、潘文义询问笔录一份。林贵友质证意见,有异议,警察没有着装,没有出示证件,也没说他们是哪的,没注意是不是警车。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李桂荣提交的诊断书一份、药费收据三张及本院调取建设乡派出所李桂荣病例、李桂荣、陈鑫、潘文义的询问笔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上午11时许,李桂荣去林贵友家索要机耕费,因林贵友不认可欠李桂荣承包费,双方长时间理论至当天下午2时许,林贵友到自家院内,李桂荣跟随院内,双方发生口角、辱骂,李桂荣上前挠了林贵友一把,双方发生厮打,李桂荣用棒子打了林贵友,被林贵友妻子和亲属拉开。李桂荣头部外伤,右眼外伤,到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2290.90元;林贵友下颚部被李桂荣挠伤。
本院认为,李桂荣因索要机耕费到林贵友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致李桂荣受伤住院,其主要过错在李桂荣,因李桂荣没有林贵友欠其机耕费的证据,且长时间与林贵友及其家属纠缠,言语不当,致使双方厮打在一起,对该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林贵友在与李桂荣纠纷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好纠纷,对该纠纷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李桂荣要求林贵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数额过高,应以当地行业平均工资(25816元/年)给付比较合理;关于李桂荣要求林贵友给付营养费,因没有医疗单位相关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李桂荣要求林贵友给付交通费,其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据,因李桂荣家庭住址的实际情况,住院治疗须发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需40.00元。关于林贵友称其没有打李桂荣,李桂荣打了自己两口子,要求李桂荣赔偿,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贵友赔偿原告李桂荣医药费2290.90元、误工费353.60元(70.72元/天X5天)、护理费353.60元、伙食补助费200.00元(40元/天X5天)、交通费40.00,合计3238.10元的30%,计971.4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林贵友负担75.00元,原告李桂荣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荆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