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豫01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宝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金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金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金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金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金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占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