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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蔡坤明与张洁怡、阮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坤明,张洁怡,阮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蔡坤明,男。

被告:张洁怡,女。

被告:阮晓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坤明诉被告张洁怡、阮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坤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825元),由原告蔡坤明负担。

审 判 长  许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

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麦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