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82号
原告:蔡坤明,男。
被告:张洁怡,女。
被告:阮晓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坤明诉被告张洁怡、阮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坤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坤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825元),由原告蔡坤明负担。
审 判 长 许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
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麦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