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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字第596-1号

胥洪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洪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596-1号申请执行人胥洪元,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1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2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