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执恢2号之一

(2016)赣0622执恢2号之一陆卫星与祝文才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卫星,祝文才,胡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卫星,男,1975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05224531,江西省余江县人,水电工程安装,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镇金墩村绣云陆家117号。被执行人祝文才,男,1971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10807535X,江西省余江县人,水电工程安装,住江西省余江县春涛乡东门村祝家组1号。被执行人胡美青,女,1979年4月15日出年,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904155326,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余江县邓埠镇站前中路亿都财富广场4栋20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祝文才、胡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文才、胡美青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文才、胡美青今未履行完毕。于2015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祝文才、胡美青位于余江县邓埠镇(亿都财富广场)4幢204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祝文才祝文才、胡美青位于余江县邓埠镇(亿都财富广场)4幢204号房屋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拔、变价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俊峰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

审判员  胡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