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82执192号张兴,王凤芹,张殿付,张义: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的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们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系电话:0558-488****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