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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276号之一

陈平诉陈俊、庞姣、郑碧书、王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平;郑俊;庞姣;郑碧书;王秀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276号之一

申请人:陈平,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

申请人:郑俊,男,生于1993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

申请人:庞姣,女,生于1994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

申请人:郑碧书,男,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

申请人:王秀蓉,女,生于1974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申请人陈平诉被申请人陈俊、庞姣、郑碧书、王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14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其它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平申请的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俊、庞姣、郑碧书、王秀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申请人陈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秋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龚 苓 百度搜索“”